法制網北京4月2訊記者周芬棉 國創能源今日發佈公告稱,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貴州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,這是一周內第二家處被罰的公司。此前3月29日,*ST賢成發佈公告稱,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。兩公司被處罰的原因皆為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規定。
  國創能源被處罰的原因是,證監會貴州證監局調查發現,該公司在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一營業部的賬戶、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賬戶和農行上海某支行賬戶上,存在大額資金往來未納入財務核算。而且公司2012年年度報告、2013年半年報和2013年第三季度報表,未披露上述賬戶現金流的情況。公司董事長周劍雲對這些賬戶大額資金的體外循環負有直接責任。他親自授權上述賬戶的開立及日常業務的辦理,並決定不將其納入公司財務進行核算、不對外進行披露。
  證監局依據會計法、證券法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認定周劍雲為不適當人選,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不得擔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作出免除周劍雲董事的決定,併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貴州監管局書面報告。達到披露要求的,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
  29日*ST賢成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,其原因是該公司多項擔擔事項未披露,同時存在信息信披不及時問題。
  證監會調查發現,該公司2009年半年報、2009年年報、2010年半度報,均未披露三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為合計共45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;公司2010年年報,未披露一項賢成礦業為下屬子公司15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;公司2011年半度報、2011年年報,未披露六項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為合計共184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;公司未及時披露24147萬元銀行存款被法院凍結事項;公司2012年半年報,未披露向實際控制人黃賢優控制的廣州華勝、廣州集有、源旺達等三家機構,劃轉45000萬元非經營性資金的關聯交易和賢成礦業及下屬子公司為合計共134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事項。
  為此,證監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罰決定,責令賢成礦業改正,對賢成礦業給予警告,處以60萬元;並對臧靜濤等十二位公司高管分別處於警告和罰款。  (原標題:一周內兩公司被罰均存信披違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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