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(記者李鐵柱)8歲的小學生小王在某學校值日期間被同學打記憶體傷前牙,因為學校不願承擔賠償責任,小王於是將某學校告上法庭,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近日,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,法院根據學校未履行其監督職責,具有過錯的實際情況,判決學校對小王承擔300餘元的賠償責任。
  小王起訴稱,2012年他在學校值日打掃衛生期間,被同學小李用石子打傷口腔前牙。小王后在北京某醫院mSATA治療,並作初步修補處理,該醫院還向他闡明待18周歲時再鑲牙補缺,並且告訴他鑲的牙10年左右還需更換。他認為,在他被打傷的過程中,學校未對年幼的他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  法庭上,學校辯稱,不同意賠償小王所受到的損失,認為小王受傷是小燒烤李打傷所致,在此過程中學校並沒有過錯,不應當承擔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根隨身碟據學校未履行其監督職責,具有過錯的實際情況,判決學校對小王承擔300餘元的賠償責任。  (原標題:8歲學生在校被打傷 學校不願擔責被起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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